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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開審 川普律師團籲參院拒絕

代表美國總統川普(圖)的律師團1月20日指民主黨主導的彈劾案「危害憲法」,參議院應「予以拒絕」。圖為資料照。(Samira Bouaou)
代表美國總統川普(圖)的律師團1月20日指民主黨主導的彈劾案「危害憲法」,參議院應「予以拒絕」。圖為資料照。(Samira Bouaou)

【記者吳英/編譯】美國總統川普的律師團已於週一(1月20日)提出彈劾案的審判備忘錄,要求參議院迅速拒絕彈劾案。法律專家列舉了民主黨彈劾川普存在四大法律缺陷。

參議院將於週二(1月21日)下午1時開始審理川普彈劾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擔任主審法官。川普的律師團週一向參議院遞交171頁的審判備忘錄。該文件表明,眾議院送到參議院的兩項彈劾條款「冒犯了美國的憲法和民主體制」,參議院應「予以拒絕」。

根據美國《憲法》,參議院是唯一擁有審理總統彈劾案權力的機構,可以進行審判、宣判總統無罪,或者澈底否決意圖危害《憲法》的彈劾案。

憲法律師、川普2020年競選活動的資深法律顧問埃利斯(Jenna Ellis)在福斯新聞發表專文,提出民主黨彈劾川普的四大法律缺陷問題。

一、實質性問題:眾議院通過的兩項彈劾條款,均未明列任何可彈劾的罪狀,甚至沒有指出任何罪行。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將彈劾條件限制在「叛國、賄賂或其他嚴重犯罪和輕罪」等情況。然而,這兩項彈劾條款並未指控川普犯下任何符合該等《憲法》定義的罪行,甚至沒有說明任何犯罪。

川普的法律團隊指出,美國史上過去被彈劾的總統,都是被指控違反現行法律,特別是《刑法》。例如,前總統柯林頓被眾議院彈劾的理由是違反聯邦《刑法》(重罪)。

兩項彈劾條款所指的「濫用職權」和「妨礙國會」是含糊其辭的指控,並不構成刑事犯罪,是民主黨新發明的理論,混淆公眾對不法行為的認識,而非任何違反法律的指控。

二、程序問題:彈劾調查存在無可挽回的缺失。

眾議院民主黨議員在進行彈劾調查時,違反了所有先例和正當程序,其目標絕不是要釐清真相。

《憲法》對每名被告,包括總統所提供的保護是沒有任何差別的。此外,《憲法》對彈劾和審判等程序所提供的保護,在法律上完全相同。因此,現在不應該由參議院在審理程序中傳喚證人,來彌補眾議院在調查過程中的缺失。如果眾議院民主黨議員真想釐清事實真相,他們應該在調查過程中,容許證人和總統的律師團隊參與調查。民主黨眾議員所做的是不顧證據及正當程序,一心追求提出惡意起訴,以尋求定罪的結果。

 三、證據問題:眾議院民主黨議員沒有證據支持他們的主張。

眾議院記錄的證據表明,川普並沒有就安全援助或者任何調查設定條件。此外,所謂的目擊證人僅提供了自己的想法、解釋和推測,而且大多數甚至不是了解去年7月25日電話內容的直接證人。

實際上,當天通話的兩名當事者川普和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Zelensky),都已確認沒有受到任何壓力或條件交換。烏克蘭甚至不知道美國暫時保留對該國的援助款項,而這件事完全與兩人的通話無關。

《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所有行政權力,這意味著總統擁有執行所有行政政策決定,包括外交政策的唯一權力,儘管其下屬或國會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他的決策,但是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特權。

川普律師團在備忘錄中之所以提到民主黨透過彈劾案意圖「推翻2016年大選」的結果,是因為川普是美國公民投票選舉出來的總統,這意味著選民挑選他行使《憲法》的總統行政權。民主黨眾議員因不同意川普的決策而決定彈劾,這不僅是在批評美國選民過去的決定,同時也是意圖左右美國選民對今年大選的決定。

四、結構問題:兩項彈劾條款存在結構性缺陷,最終只能導致無罪釋放。

在法律上,通常禁止「併行指控」,也就是對被告的數次犯行不能併案處理,僅提出一項罪名的指控。而這兩項彈劾條款存在結構性的缺陷,因為每個條款都以多種不同的行為作為定罪的依據;《憲法》規定要進行有效的定罪,必須有2/3的參議員在定罪的具體基礎上有共識。

雖然這項論點更具技術性,但卻非常重要,因其再次顯示「民主黨眾議員如何澈底地抛開現行的法律及所有彈劾先例」,參議院要補救這種致命性的錯誤,唯一方法是提出拒絕彈劾的動議案。

在整個彈劾案中,民主黨在樹立危險的先例,如果不立即撤銷彈劾案,容許參議院進行澈底的審理及獲致最終無罪釋放的結果,那麼美國未來任何一位總統都可能和川普一樣,被眾議院的反對黨提出彈劾條款。

川普的律師團表示,依美國《憲法》,沒有任何總統必須因完美有效的行政決策而面臨國會的彈劾,美國只有一位執行長,而不是535位參、眾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