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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三讀 6歲以下兒童可進投票所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明定選舉人可帶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明定選舉人可帶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資料照。(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明定選舉人可帶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時,也可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代為圈投。

以往6歲以下兒童因為無法進入投票所,導致家長無法進行投票或對投票造成困擾,新一屆立法院為回應民意,於17日立法院會完成修法。

考量投開票階段,可能發生影響選務進行情事,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者,及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投開票所。

除行動電話之外,智能手錶及平板電腦等各式器材也具有攝影功能,為保障秘密投票原則,三讀通過條文中明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