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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停留期限 再延30天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受到中共病毒(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台灣自3月起邊境管制,分別在3月21日及4月17日2次宣布延長外籍人士在台停留期間30天措施。外交部18日再度宣布,第三度延長簽證停留期限30天,不需另行申請。

外交部表示,受疫情影響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鑑於各國採取國境及飛航限制多未解除,針對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的外籍人士,其在台得停留期限,第三次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目前共計90天),但在台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自入境隔日起算為首日)。

外交部指出,後續將視疫情發展狀況調整,移民署針對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士正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凡3月20日至6月30日自行到案,採不收容、不管制來台期間及最低罰鍰等鼓勵措施。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針對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分別於3月21日、4月17日二度延長在台合法停留30天。對此,外交部18日再宣布第三度延長,不過本次不需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