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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323佔政院」有罪 魏揚等人提停審釋憲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高院二審改判,當事人魏揚(中)與許順治(左)12日在律師尤伯祥(右)等陪同下,向高院遞狀要求轉呈最高法院,請求停止審判,並將聲請大法官釋憲。(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高院二審改判,當事人魏揚(中)與許順治(左)12日在律師尤伯祥(右)等陪同下,向高院遞狀要求轉呈最高法院,請求停止審判,並將聲請大法官釋憲。(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太陽花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為表達反「服貿」訴求,於2014年3月23日號召群眾佔領行政院,遭臺北地檢署依煽惑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高院於4月2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魏揚等人及義務律師團不服,已提上訴,並質疑「煽惑罪」違憲,於12日聲請停審、釋憲。

太陽花學運期間,魏揚等16人因「323佔領行政院」期間涉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煽惑他人等罪遭檢方起訴。其中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等7人煽惑罪部分經一審判決無罪;但二審認定,其行為符合「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煽惑他人犯罪」的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

對此,魏揚等被判有罪的當事人發表聲明指出,臺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餘年,在高度民主化的當代,人民號召同胞和平集會並表達政治主張的行為,竟被法院論以煽惑罪,不僅突顯了司法者仍存留高度管制人民的威權遺緒,也激起了學界、實務界等對於《刑法》第153條煽惑罪的存廢辯論。

魏揚等人認為,《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確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其構成要件也有違反明確性之虞,以致處罰範圍可能過廣,恐過度侵害集會自由。

魏揚等人強調,已在上個月提起上訴,12日前往高等法院就是要遞狀,請高等法院轉呈最高法院,請求法院停止審理此案,並就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刑法》第153條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讓威權時代的錯誤法律遺毒,得到《憲法》的檢視,不要貿然成為被告入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