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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無判決理由、不能上訴? 律師:錯誤說法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立法院將於臨時會中審查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草案,讓司法朝向排除陪審制的方向改革,而司法院指出,陪審制的缺點在於法官無須作成判決書、沒有判決理由而無法上訴。對此,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律師張靜表示,陪審制中被告永遠可以上訴。

民進黨日前於臨時會中提出修正動議,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並以此進行民調。民調結果顯示,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需要說明判決理由,且可就事實認定錯誤提起上訴;而「陪審制」的判決結果不需要附理由,無法就事實認定錯誤上訴,因此有80%的民眾贊成參審制的「國民法官法」。

但張靜7日表示,陪審制沒有判決理由、不能上訴的說法是錯誤的。他說明,陪審團的判決過程叫做評議,陪審員依法官指示的證據討論後會做出評決,最後再交由法官宣判量刑;而作成判決的理由,都包含在每個陪審員的評決書當中,從犯罪的原因、動機到犯罪行為、結果、犯意都會留下紀錄。

陪審員進入評議室評議時,法官不能進入參與,且法官必須事先在法庭公開指示,包含這件案子有哪些爭議點需要釐清、相關的證據有哪些;陪審員若有疑問需要法官說明時,必須全部回到法庭,在檢察官、律師同意下法官才能給予指示。當陪審團評決被告無罪時,法官通常也會宣判無罪;若認定有罪,就代表陪審團認同檢察官的起訴、所提出的相關證據。

張靜指出,被判決無罪的被告是不可能會上訴的,但被告永遠可以上訴,至於能否上訴成功則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有權上訴不等於有上訴理由,但原則上檢察官不能上訴。而被告要上訴時,一定會爭執證據是否足夠?法官的指示是否有誤?法官是否明示或暗示陪審員該如何判決,而這一切都有公開法庭的紀錄,這也是參審制所缺乏的部分。

至於參審制中有判決書是否為其優點,張靜認為,必須要所有參審員達成共識後法官才能作成判決書,若其中一人有不同意見,法官就必須盡力說服參審員接受他的意見;有德國法院庭長曾表示,職業法官會想盡辦法讓參審員接受他的意見。況且,人民法官對於職業法官有不同意見時也不敢反駁,有如「3隻大野狼與6隻小白兔共處密室」。

此外,張靜也指出,除了陪審制以外的法官都有可能成為執政者的打手,原因不外乎升遷、避禍,且在檢察官起訴時一分案就知道承審法官是誰了,到審判時至少要等1、2年,操作空間極大;而陪審制每年會有近10萬名陪審員持續輪替更換,且在審判日的當天或前一天才產生,馬上就進入最後審判,所受到的干擾相對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