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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告發大同涉背信罪 將移送檢調

【記者莊麗存/臺北報導】針對大同經營權之爭,經濟部9日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一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大同公司6月30日剔除市場派股東投票權,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與股東行動主義,已涉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

黃天牧強調,站在金管會立場,依法能處理權限進行盤點,同時為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並釐清相關爭議,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已積極對大同公司及案關人員採行措施。

黃天牧指出,首先,經查核,大同股東常會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金管會說明,第二,集保公司查核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金管會已於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之結果,適時做必要之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第三,投保中心6日已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公司於今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的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的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當日下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市場秩序。

在檢討及研議制度面,金管會表示,已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就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檢討現行法令規章及提出相關制度之強化措施,並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諮詢各方意見,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金管會將積極研議推動。

另外,金管會說,會研議將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之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之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