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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32億 主嫌遭重判13年6月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臺北地院審理大同公司炒股案,合議庭認定主嫌臺商鄭文逸、共犯張湘羚、股市作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等4人操縱大同股價,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使大同股價悖離市場機制;犯罪所得高達31億元。24日依違反《證交法》中「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

起訴書指出,鄭文逸於2016年中發現大同擁有千億餘元的土地資產,但股價淨值比遭嚴重低估,且大同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他便有意介入大同經營權,並預料其他有意掌握經營權的人有大量購入股票的需求,因此想趁勢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牟利。

但由於資金不足,鄭文逸自備5億元後,另向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取得港幣2億元(約新臺幣8億元)支援,再加上鄭文逸向永豐金證券融資5億7,500萬元,並指示祕書等人向多名股市金主墊款約13億元,總計投入近32億元炒作大同股票。

檢方查出,鄭文逸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連續高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拉抬大同股價,致大同股票自2016年9月至12月底,由每股5.48元攀升至9.54元;任國龍再以香港證券帳戶買進大同股票拉抬第二波漲幅,截至2017年2月10日,盤中價每股一度高達20.65元。而鄭等人趁大同董事會改選前的股票停止過戶日前夕,將股票大舉賣出,不法獲利達11億1,400萬元。

不過,合議庭認定,鄭文逸等人及任國龍合計買進大同股票120億餘元,賣出92億餘元,已實現獲利22億餘元,加上擬制性獲利9億餘元,共計不法獲利31億餘元。但任國龍雖有境外證券帳戶,卻沒有證據證明他曾提供上百億資金供鄭文逸等人炒股,故本案尚無法認定有中資介入。

北院24日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不法所得12億5,717萬5,304元,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款項後,其餘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而張湘羚受僱於鄭,僅聽從指示辦理並非位於主謀地位,且本身沒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遭判3年8月;而鄒興華因實際下單買賣數量較少,遭判4年6月,沒收不法所得2,568萬3,450元。林振興則遭判9年10月,沒收不法所得3億897萬1,320元。

至於股市掮客張莒華,合議庭指出,張雖買賣大同股票,但要依何種價格、數量下單買賣仍由鄭文逸決定,且無證據證明張事先得知鄭等4人曾先謀議,故諭知無罪。此外,任國龍雖經檢方多次寄傳票至中國上海及香港,但始終未來臺應訊,今年6月5日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發布通緝,不在此案審理範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