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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縣議員3萬買票仍落選 還需服刑3年4月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曾擔任高雄縣2任縣議員的何堅心,涉嫌於2018年競選高雄市議員期間交付林姓選民3萬元,並委託林男以每票1千元代價賄賂30位選民,更一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行求賄賂罪判他3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7日駁回上訴定讞。

現年72歲的何堅心曾連任高雄縣第九屆、第十屆縣議員,而高雄縣市2010年合併後,何堅心於2010年、2014年2度參選高雄市議員接連落敗,他並於2018年第三度角逐高雄市第五選舉區市議員,但最終仍未順利當選。

然而,檢方查出,何堅心為求當選,竟於2018年選舉前夕,分別於11月21日、22日開車載妻子至林姓、曾姓選民住所,並交付林姓選民3萬元、曾姓選民2天分別5千元、2千元現金,委託他們以每票1千元代為向親友賄選。

林姓選民事後將錢分給妻子、兒女和親戚等人,要求他們依約定投給何堅心。雖然何堅心否認買票,但法官認為,林姓選民對於交付現金過程、協助賄選的對象等說法始終一致且明確,一審依2件賄選罪判他4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但二審認為,何堅心2次交付曾姓選民金錢應論為一罪,因此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後,由於曾姓選民改口稱何堅心交付他的錢是文宣工錢,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依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何堅心有向曾男買票,因此將此部分改判無罪;而賄選林姓選民方面,改判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法7日認為更一審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