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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制12月上路 汽車載物、幼兒家長須留意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後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修法重點包含增訂汽車裝載物品時「脫落、掉落」的違規態樣,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萬8千元;增訂「接送未滿7歲兒童」時不受汽車臨停3分鐘的限制;一般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則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交通部說明,《道交條例》第30條關於汽車裝載人或物時的違規行為,修正重點為「罰鍰上限由9千元提高至1萬8千元」,並新增貨物脫落、掉落等違規態樣,並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情況,提高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

而第55條原規定「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經考量依規定須乘坐幼童安全座椅的嬰幼童上、下車時需鬆綁幼童安全帶,顯然亦花費較長時間,且學齡前(7歲)兒童也需接送者特別注重安全維護,因此修法使其臨時停車免受3分鐘的限制。

不過,為減少執法爭議,根據交通部與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指出,「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免予舉發」。

此外,有關舉發規定的第90條,也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而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交通部表示,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了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