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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兼工地主任10年僅4件 立委諷:都是模範企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右)、營建署長吳欣修(左)等人列席,專題報告「工地主任管理機制」暨「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並備詢。(中央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右)、營建署長吳欣修(左)等人列席,專題報告「工地主任管理機制」暨「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並備詢。(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臺鐵太魯閣號事故案,查出釀禍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違法兼任東新營造邊坡防護工程工地主任。民進黨立委管碧玲12日指出,這樣的情形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但10年來竟只開罰4件;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揭露,營建署查核人力竟只有5人。

邱顯智表示,《營造業法》是1999年造成兩千餘人死亡的921大地震所催生,明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立法理由也明確指出,「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就是要落實專業分工。

其中,邱顯智指出,工地主任負責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地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等事項。而違法兼任的工地主任,既不能維護勞安與安全,更未盡遇緊急異常狀況通報之責,才會造成這起悲劇。

然而,邱顯智強調,營建署業管《營造業法》的人力僅有5人,根本無法達成《營造業法》中規定的,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督導查核;10年來針對違規事項的開罰次數更是寥寥可數,等於讓整部《營造業法》徒具虛文,毫無約束效力。

管碧玲質詢則指出,這樣的情形可依《營造業法》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者限期辦理解任,但10年來僅開罰4件;而同法也規定,技術士應於工地現場依其專長技能及作業規範進行施工操作或品質控管,但10年來更是完全沒有開罰紀錄,「這麼多年全部都是合法的模範企業?」管碧玲質疑。

至於「借牌」問題,管碧玲表示,有首長級官員告訴她,借牌1年的行情價是35萬元;而依《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若借牌承攬工程或經營事業,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但不僅10年來開罰件數屈指可數,更出現僅開罰75萬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