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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三讀通過 虐待動物致死者最重判2年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立法院會4月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本次修法新增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為(棄養)等傷害動物的行為,也視為虐待;若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虐待動物的定義為: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此外,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棄養)」,也增列為虐待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說,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動保法》還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