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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賄人黑名單制度 北京當局意圖何在

⊙周曉輝
據9月8日中共中紀委監察網站的報導,近日,中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稱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中共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認識到「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要「多措並舉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

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並非是現在才開始。事實上,早在2014年,北京當局就披露存在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也就是行賄者的「黑名單」。該庫是由檢察機關結合辦案並最終被法院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以及相關聯的受賄罪等訊息整理、儲存而建立起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按規定進行查詢,2014年1至11月,查詢主要領域在項目招投標環節。一旦被查實,有行賄犯罪紀錄的單位和個人就要受到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中止業務關係等處置。

如今在八年後再度提起建立行賄人「黑名單」,而且將其提到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即由中共幾大司法監察部門、外加一個統戰部聯合推出。這說明八年前的「黑名單」並未阻擋行賄人的腳步,而且迄今是越演越烈,進而引起了中共最高層的高度重視。在整肅黨內受賄高官的同時,中共最高層也將目標鎖定了行賄群體。因為在其看來,「行賄作為賄賂犯罪發生的主要源頭,行賄不查、受賄不止,因此必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至於加入負責港澳臺、僑務等統戰工作的統戰部,其主要目的再是清晰不過,那就是行賄的黑名單中也將包括港澳臺和海外人士。

北京如此大動作究竟要針對的是哪些行賄者呢?按照〈意見〉,那就是「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這類行賄行為對政治生態、法治環境、經商環境和市場規則等破壞較大;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這類行賄行為不僅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直接造成國家巨額經濟損失,而且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實施重大商業賄賂的行為」。

這意味著行賄者黨內黨外皆有,涉及的領域也是非常廣泛的,而其中的重點目標應該是各類相關企業。對此,〈意見〉中已經透露。〈意見〉強調,監察司法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既要嚴肅懲治行賄,還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在調查過程中,雖然說「要從嚴把握相關措施的適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嚴禁濫用留置、搜查、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嚴禁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人員和企業的財物」,「要組織開展對行賄人做出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但潛臺詞是可以對涉嫌者採取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可以採取留置、搜查、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可以在確定行賄事實後對其採取市場准入、資質資格限制等行動。那些行賄的企業家們是否感受到了遍體的寒意?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點出了重點目標企業,尤其是那些「破壞政治生態、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這其中主要是民營企業。由此可以看出,此番推行行賄「黑名單」不僅僅出於經濟層面上的考慮,更主要的是基於政治層面的考慮,即某些行賄者已經危及了中共政權。

不久前,中共剛剛整治了阿里巴巴、滴滴和騰訊等大型民營企業,它們都涉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影響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罪名,它們的背後亦涉及高層權鬥,〈意見〉中的重點目標企業不應排除它們,而像廣州恆大、大連萬達、民生銀行等在行賄榜上站有一席之地,也絲毫不令人奇怪。此外,香港又有哪些企業會上榜呢?

那麼,北京重拳出擊同時打擊受賄者和行賄者,就會杜絕腐敗嗎?網上〈民營企業與行賄犯罪〉一文透露,近年來民營企業的行賄犯罪在逐年遞增,這既有企業自身原因,也與外部環境有一定聯繫。主要的一個原因是政商關係不良,民營企業長期處於不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要「謀取不正當利益和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一些民營企業不惜重金行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掌握職權的非國有企業人員,賄賂形式從金錢、房產、書畫、奢侈品到透露內部消息、建立長期共同合作經營關係、分紅、送乾股等,花樣不斷翻新」。

顯然,腐敗的原因在於制度。缺乏民眾、媒體監督的反腐敗,中共不管採取什麼舉措自我糾正,都是收效甚微的,也註定是失敗的。或許在某個時間段,官員和企業會有所收斂,但只要缺乏公開的監督,腐敗絕不會小視(指被小看),而且會更為隱蔽。

如屢次榮登 「全球清廉指數排行榜」前幾位的芬蘭,1971年設立了行政監察公署,監察專員由議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4年。除了總統、政府司法總監等極少數人外,官方身分工作的人,都在其監督之下,其監督權力極大。此外,芬蘭的法律明確腐敗被視為刑事犯罪的一種,行賄受賄在芬蘭受到的懲罰以罪行嚴重程度劃分,從一般性罰款到判處最高達4年的監禁。

至於曾經的香港和新加坡的廉潔也同樣是因為有一個強有力的反貪機構,而中共靠一個聽命於中南海的中紀委反腐,不過是自欺欺人,一個最為明顯的例子是迄今中共最大的貪官江澤民依然逍遙法外。

對此,中共當局也是心知肚明,而在其心知肚明下仍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就頗有用意了。除了排除政治風險,還有就是在經濟不景氣推行「共同富裕」導向下,再割一遍韭菜。按照〈意見〉的說法,如果行賄者「積極退贓,減少損失,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是可以從寬處理的。中國的民營企業是否做好準備,迎接新的收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