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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資挹注活水 基金投資承銷股數放寬上限

【記者侯駿霖/臺北報導】金管會28日公布,已研訂投信的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近年陸續開放基金投資興櫃股票及創新板股票,多將承銷股票視為上市股票規管,故依投信投顧公會建議,修正《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放寬投信的每一基金得投資上市櫃公司承銷股票的總數上限,從1%提高至3%,且同一投信所有基金認購總額由3%提高到10%。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指出,原先投信認為上市櫃公司辦理增資承銷的股票,資本的限額很低,單一基金只有1%,為擴大投信投資能量,故將其比率提高至3%,在操作上將更有彈性與空間。

郭佳君表示,金管會另有規定要求投信訂定利益衝突內控制度。例如:同一金控下,因為包銷一檔100億元金額,一旦市況不好,不能將其丟至其他同集團的保險、投信吸收,投信應注意利益衝突的問題,因為基金是使用廣大投資人的錢,故有此相關防範的配套。

郭佳君提及,這次修正草案,原則上在年底前發布且適用。此外,近三年來,39家投信公司中,有21家投信從未參與承銷股票認購,因為原先的1%比率過低,不利其操作,所以真正有參與IPO或SPO的僅18家。

此外,郭佳君指出,現行條文針對基金投資國內的次順位債券,尤其是金融債券,規定只能投資具有一定信評(例如:BBB-以上),但目前許多金融機機構發行的次順位金融債,本身都沒有評等,等於綁住投信無法投資,這次將鬆綁回歸至一般國內外債券規定,若投資未達一定信評或未經過評等的次順位債券,也可以投資,但應投符合投資比率限制。

細究各類型基金比例,郭佳君說,債券型基金投資未達一定信評或沒有平等,投資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平衡型或多重資產型基金,則投資金額不能超過淨值的30%。

最後,郭佳君表示,目前很多投信要求,金融機構因應巴塞爾協定(Basel)要求,會發行CoCo Bond或者TLAC債券,但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不佳,兩檔債券可能會註銷本金或轉換為普通股。

郭佳君指出,由於境外基金因應Basel要求,都可以去買,國內投信業者也希望開放這兩類債券,額度與現行開放投資的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併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也是這次修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