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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再申訴難 教團籲修法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近日學生自殺事件頻傳,以及家長登報控訴孩子遭霸凌事件,顯示孩子在遭受不公待遇,或心情困頓時,無法及時尋求客觀公正的幫助。立法委員林淑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1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建議政府應修法,在行政上落實學生再申訴機制。

體制內缺乏客觀、可信賴的申訴管道,學生、家長可能只有開記者會、登報尋求正義。全教總認為,政府應該修法使申訴機制一致,確保中學生再申訴權益。<國民教育法>第20之1條明定,當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若不服,得向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不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卻無「再申訴」的規定。造成國中、小學生有申訴權益,高中卻沒有的奇怪現象。

除此之外,雖然學生不服學校申訴決定時,可以提出再申訴,不過全教總副祕書長羅德水進一步提到,目前全國卻只有新北市設置再申訴機制,其他縣市都未因應法律規定而修改行政規則,導致救濟制度不夠健全。

學生代表周香羽提議,學生在校園的申訴管道,應允許學生代表列席,擁有發言權利,否則依現行申訴委員會,片面由校方處理,有球員兼裁判之嫌;若是往上提報,向教育部申訴,但教育部又發還給學校裁決,學生只會淪為清算對象,對學生又是另一種傷害。

國教署專委葉信村表示,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的確沒有規範再申訴制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沒有法律授權狀況下,行政機關沒辦法對此著力,會研議將「再申訴」精神放入相關規則。

吳忠泰認為,再申訴制度就像是學生權益的雙重防護,唯有建立足以讓家長信任的申訴制度,才能重見親師互信與友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