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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稅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美代子跟先生結婚40多年了,育有2男1女。去年起美代子的先生因病住院,多次轉院後,醫生紛紛表示不樂觀。

美代子不禁擔心,3個孩子這段時間不但不關心年邁父親的身體狀況,還只顧著探尋父親名下還有哪些財產,加上婚後兩人的全部財產幾乎都登記在先生名下,她心想,如果先生不幸先走了,若因3個孩子意見不合,她要怎麼向國稅局申報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節省遺產稅?

答:

一、對於美代子的問題,過去財政部的見解以民國(下同)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為主,美代子向國稅局申報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如未能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文件,國稅局的確可能拒絕受理。

二、惟此傳統見解已遭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99號判決等實務見解所推翻。

法院指出,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行使該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以「經法院判決」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其要件,只要配偶一經請求,於遺產稅申報時,自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並認定國稅局如果以配偶未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文件而拒絕受理,乃違背法律規定,與依法課稅之原則不合。而該函釋顯然已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增加法律所未限制之要件,與法律規定相牴觸,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該部分限制顯屬無效。

三、對此,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業已變更見解,配偶向國稅局申報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無須再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文件。所以,對於前述問題,美代子無需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