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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台美簽肥咖條款 與我有關?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多年前到美國加州留學的Ben,後來留在美國工作,也已取得綠卡了。這幾天新年假期Ben回台灣探親,家人提醒他留意去(2016)年12月底新聞上說台美簽了「肥咖條款」(FATCA),Ben心想:「有那麼嚴重嗎?」

答:其實這不算是新聞了。早在2010年美國政府就通過《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目標透過全球金融機構,對美國籍人士展開海外帳戶查稅,台灣金融業稱其為「肥咖條款」(FATCA)。

比如,依(FATCA)規定,2013年上路後,台灣金融機構必須跟美方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2015年9月起,還要配合定期提供具有高度「美國人指標」的客戶,自2013年起之資料。筆者就有朋友去年被問到相同問題,讓她很頭痛。

只是,金融機構如果不跟美方簽訂「外國金融機構」(FFI),從2014年起,美國來源所得會被加課30%的稅。此外,因為國人比如透過銀行信託資金,投資境外基金時,主要是以銀行的名義投資,造成只要是跟美國市場有關的境外基金投資,如未來股利所得可能因此被扣30%的稅,基金淨值會受到影響,未來投資獲利可能就會縮水。

因此,過去2年來,台灣金融業事實上已依照美國(FATCA)法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台灣金融業擁有的美國帳戶資料。金管會初步統計,在台灣擁有美國籍或綠卡的「台灣肥咖」已從原先4,000多戶,成長到5,000多戶。

最新的消息是金管會銀行局去年12月27日宣布,台美已簽署(FATCA)「跨政府合作協議(IGA)」。未來美方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不合作客戶)資料進行查稅。換言之,過去2年台灣金融機構都只提供戶數及相關金額等初步資料。但現在協定簽署後,美方將可直接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被鎖定客戶的帳戶資料、名單,甚至個別帳戶資料。當然,包括(不合作)客戶資料,以協助美方追稅。

目前金管會表示,後續會依照《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1條)規定,在台美合作協定簽署後30日內,依法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進行審議。待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才具有國內法效力。

因此,若Ben有台灣或其他海外金融帳戶,未來可能面臨被查稅的壓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