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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確定入獄 財產不明罪判2年定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收賄案,二審遭判刑13年6月,最高法院8月22日認為,貪汙罪方面因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財產不明罪則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北檢表示,將視林益世的戶籍地址,決定囑託由高雄地檢署或由橋頭地檢署執行發監。

高院表示,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期內收賄6,300萬元,但《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難以作為違背職務上行為的依據,二審以林益世違反立委行為法第5條來當做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的主要論據,法條適用不合。

高院說,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的什麼行為違背了什麼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他的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職務上不得為之的義務,判決理由不備;對於永豐盛公司是否同意讓出3分之1的承購和提領權給地勇公司的說明,有矛盾之處,同時永豐盛負責人楊承鋼對林益世有利的證詞,二審也沒說明不採納的理由,因此發回更審。

全案源於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在2012年間,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偵辦後起訴,林益世在擔任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並在擔任行政院祕書長期間索賄8,300萬元,且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