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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檢舉交通違規?交通部:將通盤檢討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日前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對此,交通部3日表示,該議題已多次召開相關會議討論,與會單位均認為該條文有其存在意義。

交通部表示,部分民眾檢舉造成社會紛擾疑慮,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非以處罰為目的,短時間大量跟車檢舉,已失去導正用路人正確行駛之用意,有檢討精進該制度的必要。

去年12月30日,交通部協同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及內政部警政署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草案說明會議暨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以「如何在減輕員警行政負擔的前提下,有效運用行政資源及民眾協作精神,改善交通檢舉制度」為核心議題,經該部與警政署研酌,針對嚴重影響交安或交通秩序、侵略性較大、不適合民眾舉發等原則初擬修正條文草案以為討論之基礎。

交通部表示,會中就現行民眾檢舉項目較警方寬鬆,應採同樣原則檢討,並認為應重視工程(如紅線改黃線)、教育面向才是正本清源減少違規之源頭。針對性、惡意性檢舉應考量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而臨時停車較適合通報110即時舉發或排除,不必納入民眾檢舉項目等課題均有交流與觀點對談。

交通部也表示,有關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正反意見都有,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仍將維持民眾檢舉規定,但後續將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民眾檢舉制度,以減少不合理檢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