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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網 政院拍板:精障監護可不限次延長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去年嘉義殺鐵警案,犯嫌因精神異常一度獲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行政院會4日拍板相關修法,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監護處分,最長5年以下;並修法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到期後可以「每次延長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

院會4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制度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的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建立社會安全網很重要;因此要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範例,用心設計安全網,假使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保護國人免於憾事發生。

法務部指出,監護期滿,經法官許可後,強制監護每次可延長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如總監護超過10年,為保障行為人權益,評估期必須縮短成9個月評估一次。

而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可於原司法精神醫院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照顧;對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回歸社會部分,則由各機關權責提供就學、就業、就養等措施,處遇評估參酌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