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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三讀 政府持股上限1%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由原本不得持有系統經營者任何股份,放寬至持股上限1%。

立委翁曉玲提案說明指出,廣電三法明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但以被投資者作為處罰對象並不合理,實務上也屢生爭議,甚至影響產業發展。

立委黃健豪提案說明表示,數位匯流時代跨業整合與市場資金流動已成常態。以政府基金為例,其持股隨景氣變動,純屬財務投資考量,依法不得派任董監事,客觀上並無干預或介入媒體經營的可能,因此應適度鬆綁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也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控制系統經營者的人事、財務或業務。

至於何謂「控制」,三讀條文規定,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即屬控制;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資而持有的股份,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政黨、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等違反規定者,其取得股份不具表決權,也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主管機關得命其解除職務或解除對系統經營者的控制。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黨、政府及黨務工作人員違法投資系統經營者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