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保七總隊查獲,新北市、彰化縣各有一家環保公司,每月收受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數量已逾當地核准進入焚化爐處理限額,竟僱請運輸業者將超收之廢棄物,轉運濫倒在高雄市小港區、路竹區農地,再勾結高雄環保業者偽裝成當地廢棄物進入高雄焚化爐處理。
雄檢調查,新北市某環保公司潘姓負責人,自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間,以每車次委託費新台幣13萬至14萬餘元、運費1萬6千元為對價,委由曳引車司機柯嫌承攬清運超量廢棄物;柯嫌除自行駕駛外,另僱用梁姓、劉姓司機,前往該公司位於新北市五股區的貯存場,將一般事業廢棄物運至由高雄2名環保公司負責人簡嫌、孫嫌租用的農地非法傾倒。
此外,彰化縣也有環保公司賴姓負責人,以每公斤6.5元代價,委由簡嫌處理其超量廢棄物,由簡嫌於2024年7月18日駕駛曳引車,載運約7公噸廢棄物至他租用的高雄小港區農地傾倒。簡、孫二人再以每公斤7元至7.5元代價收受上開來源不明之廢棄物後,混入原本收受的高雄地區廢棄物中,一併載往高雄市焚化爐處理,藉此「洗產地」規避查核。
保七警方於2024年7月間前往高雄市小港區農地查處,現場查獲堆置廢棄物約37公噸;復於今年1月14日至高雄市路竹區農地執行搜索,於該地查獲6處廢棄物堆置點,體積合計約1,700立方公尺。且前開2處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涉案業者僅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均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非法堆置廢棄物,嚴重破壞農地環境。
雄檢偵結,認定潘嫌等7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罪嫌;其中簡嫌、孫嫌另涉犯同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今年7月依法起訴。而涉案的5家環保公司,亦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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