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寄居蟹管理顧問公司濫發公司債而引發爭議。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經濟部28日發布最新《公司法》解釋令,訂定更明確的計算標準,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必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以往私募人數已經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包租代管龍頭兆基屋管相關公司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爆出公司債兌付危機。經濟部28日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另外,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的私募案,以1人計算,避免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分次」私募方式,規避每次私募35人的人數上限。
經濟部說,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由於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不同,所以法律對應募人數設有限制。
經濟部說,針對過去已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合計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尚未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原意是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若是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若未經申報生效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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