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熟知電子票證運作機制的主嫌周男,2024年2月間與陳姓友人謀議,由周負責偽造一卡通儲值卡;陳則負責購買偽造儲值之相關設備與器物,並持偽造的一卡通儲值卡購買菸品、Apple點數卡。謀議既定後,陳男先至便利商店儲值5千元在正版的一卡通內,隨後交給周男;周男便在住處使用晶片複製機,將儲值卡內的資料及5千元餘額寫入空白磁卡、磁扣內。
事後,陳男拿著偽造的一卡通,陸續至雙北地區多家超商購賣各種香菸、Apple點數卡,部分消費金額高達25萬709元,香菸交給另名陳姓男子變現獲利,Apple點數卡則交給周男自行運用。
周男等人為擴大不法獲利規模,由陳男以代購1條香菸可獲報酬80元為誘因,陸續招募5名成員擔任刷卡購菸車手,持偽造的一卡通前往雙北、新竹市等地區的超商消費,使用完畢的無餘額偽造儲值卡,回收後再交由周男繼續複製偽造儲值,盜刷金額合計高達226萬7,801元。
另有一名鄭姓男子,得知周男以上述方式獲利後,便向他購買偽造的一卡通,自行前往多家超商購買香菸,再轉售給他人變現,獲利70萬3,981元。但他否認犯罪,辯稱周男向他誆稱是過去開公司時留下的禮品點數,以便宜的價格賣給他,不知儲值卡內的金額是偽造而來。
案經一卡通公司察覺有異向警方報案,檢警循線逮捕陳男等8人,並對周男發布通緝。
法官認定,陳男犯《刑法》之意圖供行使而偽造儲值卡、行使而偽造儲值卡、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等罪,從重依意圖供行使而偽造儲值卡罪論處,依法判刑2年;負責將贓物變現的陳男,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鄭男獲刑2年4月,其餘5人分別獲3月至10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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