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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分居幾年可請求判決離婚?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小美和先生因婚後感情不睦,過去2年來雙方分隔兩地,實際上沒有居住在一起。有天小美和幾個姐妹淘一起喝下午茶時,有朋友提議要不要乾脆離婚算了?反正你們兩人都分開這麼久了。小美心想,分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答:

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事由,必須對方有: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惡意遺棄他方;六、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共十項原因事實為前提。

部分民眾朋友可能因為看了外國電視劇,誤以為只要夫妻分居達多久時間,就可以提告訴請離婚。其實在台灣,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限制,基本上比歐美國家來的更嚴格一點。

雖然2012年3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曾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打算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如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新法並打算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事情,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仍可駁回離婚之訴。不過目前修正草案還未通過。

實務上,如果真有夫妻一方惡意拋棄他方與子女,就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有兩種選擇。

第一種是直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對方「惡意拋棄他方與子女以及實際上長期分居狀態」已符合「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不過實務上,是否足以說服法官雙方婚姻已破裂到難以維持的地步?仍存在不確定性。畢竟「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是抽象標準。最後仍要看法官如何認定。

第二種則是先打民事官司,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獲得勝訴判決後,如果對方還是不肯回來(履行同居義務);再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主張「對方以惡意遺棄他方,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據此請求法院准予判決離婚。

實務上,家庭糾紛似乎越來越頻繁。夫妻離合除了感情、生活等因素,一般也要考量子女,甚至雙方家庭的未來。即使上了法庭,法官也會綜合考量諸如雙方是不是真的沒有感情基礎了?有沒有子女?子女的成長與未來等因素。希望作成對夫妻雙方和子女未來最合適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