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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水電瓦斯管費 預售屋建商吸收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Kelly於103年7月買了一間預售屋,也跟出售的建商簽了買賣契約,沒想到預售屋都還沒蓋好,建商突然提說願意吸收水、電的管線配置費用,但瓦斯管線費用還是要由她負擔。

答:如果Kelly是在103年7月跟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依據內政部100年3月24日,公告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第13點(驗收);以及103年8月5日內政部令: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的補充規定。

就水、電管線的部分,該函釋的第一點指出,原則上:「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103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

就瓦斯管線的部分,該函釋也透過第二點表示:「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103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因此,就本件案例來說,既然Kelly是103年7月跟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遠在103年2月27日之後,瓦斯管線費用的部分,賣方(建商)不得向買方(Kelly)收取該內線管費用。此外,在簽約前,買方一定要用心看完全部條款,以免簽約後才發現有不公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