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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遇上恐怖情人不要怕 家暴法保護你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

甫考上大學的艾美莉雖在入學前父母已三令五申,要求以課業為重,卻還是瞞著他們偷偷交了一個同校的男朋友。

男友在追求她時,噓寒問暖又體貼,幾乎天天騎機車準時接送她上下課,她點頭答應交往之後的3個月期間,男友的表現也是一如往常。

不過,艾美莉漸漸發現男友的缺點,強烈的嫉妒心和占有慾。一旦撞見她跟男同學有互動或往來,男友就會發脾氣甚至爆粗口,後來更天天盯著她的社交網站、偷看通訊APP對話紀錄。有一天,男友竟然動手甩了她一巴掌……

艾美莉再也受不了了,提出分手,男友不答應,依然天天狂打電話、盯梢……她只好告訴父母,問道:「如果真的遇到『恐怖情人』,該怎麼辦才好?」

答: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雖然實施多年,但過去所保護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配偶、前配偶、親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才可聲請保護令。至於非同居男女朋友則不在該法令的保護範圍內。

但是,因為近年來社會上恐怖情人案件頻頻發生,《家暴法》於民國(下同)104年修法增列了第63條之1,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也就是外界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並於10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換言之,即使目前艾美莉和男友之間沒有同居關係、只是一般男女朋友,只要發現男友有肢體、精神傷害或跟蹤等騷擾行為,作為受害人的艾美莉均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尋求諸如警察人員保護、被害人隱私、醫療機構驗傷等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措施。

新法著重在「防患未然」,避免一旦真的遇上「恐怖情人」,造成艾美莉和家人永久的傷害,甚至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