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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文資法》 台鐵宿舍遭部分拆除

【記者鄧玫玲/台中報導】台灣鐵路管理局於4日動工拆除部分台中市東區復興路台鐵宿舍。文化部指出,針對文史團體提報之文化資產,遭受鐵路管理局拆除事件,已涉違反《文資法》規定。文化部文資局除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外,將正式函請台中市文化局務必依法盡速辦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以杜絕類此憾事件再度發生。

文化局說明,去年5月22日,文史團體向台中市文化資產處提報該區台鐵宿舍群為歷史建築,文化局於同年9月25日辦理現勘,並予以列冊追蹤,並提送台中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今年5月13日第5次審議委員會決議,因文化價值不高,故解除列冊追蹤,建物並未具備法定文化資產身分。

都發局日前依法發拆除執照允許台鐵拆除宿舍群,惟文史團體再度向文化資產處提報該宿舍群為聚落建築群及暫定古蹟,因此,文資處函文請台鐵局暫緩作業,都發局亦配合文資處請台鐵暫緩拆除。台灣鐵路管理局於4日動工拆除部分台鐵宿舍後,台鐵宿舍群後續將盡速依文資程序,由「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

另外,台鐵宿舍遭受毀損事件,依據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附屬設施,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教育大學區域與社會發展系教授黃慶聲表示,公民團體是依照修正後的《文資法》中,有關有形文化資產中的「建築聚落群」,及公有資產超過50年歷史欲拆除前,須經過當地文化主管機關的審議評估,市府已受理公民團體申請,且發文暫緩拆除,但台灣鐵路局執意拆除,是公然挑釁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