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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阻礙再生能源 學者:先把綠電做好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針對《電業法》修法,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王京明,18日出席從再生能源看政院版《電業法》座談會指出,《電業法》有些窒礙難行、石頭會讓人摔跤,包括沒有設計公開交易的綠電市場、灰電批發市場,更沒有零售競爭的電力市場,一切靠雙邊購、售電合約,又回到開放民營電業時密室協商的問題。而且電業改革,綠電5%要花2年半,然後9年才做代輸、直供,效率太差,至少先把綠電做好。

王京明說,電網公司、輸配電公司「應該」不是「得」建立電力交易市場,它是獨占市場,管制機關就要命令它建立。《電業法》一字之差讓改革停滯 。改革以後台電還是獨大單一買家,其他電業的電賣不掉,還是一個壟斷市場。又說大家都可買綠電,但綠電只有5%,95%購電權選擇權沒辦法用。再生能源準備備用容量,或代輸還要付代輸費率等很奇怪,直接賣給台電就好。直供要自己搭線、付一大堆成本,代輸也是要付一大堆費用,都是絕路。

電力是即時調度,王京明表示,要有短期批發電力市場整合再生能源,讓大家競標優先調度,也要有長期期貨市場避險。另外還有容量市場,台灣缺電情況應該要設容量市場,至於現存PPA跟長約,自由化市場很少人簽,不過西方國家還有FIT合約。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理事長郭軒甫也說,《電業法》修正,再生能源還是走不動。他建議費用計算應加入均化成本,包含輸配、代輸、調度、發電等成本,依照國際會計準則計算,以做為再生能源費用、代輸費基準及推行自由市場的數據。未來電業管制機構應更超脫,類似公平交易委員會,差不多是行政院層級,才能調和各類爭議,絕不是經濟部底下監督機構,也希望法令應明訂再生能源優先併網。

天泰能源公司總經理陳坤宏指出,《電業法》規定在地方做太陽能電站要繳納回饋金,太陽能發電既沒廢棄、不排廢水、也沒輻射,為什麼還要比照傳統電力繳納回饋金?不宜把繳納回饋金寫在條文中。

政院版《電業法》也提高碳排放係數。陳坤宏說,依《溫管法》,只要民營業者投資的電廠投報率(IRR)大於5.25%,就沒有碳權,再生能源明明是減碳發電工具有碳權,但碳權都到台電手上,如天泰的電廠一噸碳權都沒。而台電賣電給消費者並不會按照高排碳或一般用戶訂價,原本高排碳應該多花錢結果被稀釋掉,對碳經濟創業創新,想做碳交易的年輕人,端視這部《電業法》及《溫管法》怎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