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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攝錄影音外流 警政署訂規範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警政署23日正式函頒「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以及「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未來警員執勤時所拍攝的影音資料,不得上傳網路或不當利用,以確實維護員警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警政署表示,警員因執行公務取得的影音資料,員警使用微型攝影機及警用行車紀錄器之時機、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申請調閱、複製及運用程序,都有規範,如有違反情形,將視個案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法令究責。

警政署也指出,若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必須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如涉及刑案處理時,相關發布新聞要件、程序及應注意事項,並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