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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之下的國家賠償(下)

⊙俞曉薇
接上文

中共《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中第四項規定:「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依據此條此項,全中國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恐怕難以計數。雖有明文立法,但是一些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卻索賠被拒。其中有的監獄管理局和高級法院暗箱操作,駁回申請,也有最高法院對申訴材料不予回復的情況。另一方面,對法輪功的迫害仍未停止。因此,法輪功學員申請賠償、並要求當局究責,形勢依然嚴峻。

近幾年,中國的一些重大冤案錯案被糾正,當事人獲得了國家賠償金。然而賠償金額的高低並不是家屬最在意的部分。例如,關於內蒙呼格吉勒圖被錯殺案,內蒙當局對冤案辦案人員的處理結果,令呼格家屬「澈底失望」、不能接受。27名辦案人員中,絕大多數被給予中共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與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家屬發帖說:「人命關天就一個處分而已。根本沒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這就是追責到底?」

2015年的兩會上,中共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和檢察長曹建明都提到了內蒙的呼格案。周強介紹,2014年,中共當局拿出1.1億元(人民幣,下同)來賠償刑事案件受害人,其表功之意受到網民抨擊。司法最高負責人,不去痛查造成冤案的原因,不去懲處製造冤案的執法人員,卻只會晒賠償金,無異於自打耳光。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圖的骨灰遷入新墳。中國法學家江平為其撰寫了墓誌銘,其中寫道:「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無此福。」

「優良的司法」,何時方可實現?上海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學平曾經表示,應著眼於如何消除、糾正冤假錯案過程中的各種障礙正義的體制和人為因素。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何俊仁律師及台灣的郭吉仁律師共同指出:「一個敵視律師、否定人權價值的政權,根本沒有可能真正依法治國,更遑論實現司法正義,履行法治了。」

生命無價。比金錢賠償更具意義的,一是究責,二是清理體制。無數令人痛心的事實早已證明,只有解體中共,清除製造冤案的體制毒源,才能制止下一個冤案錯案的發生。善良的民眾,才不再需要在悲劇發生之後,走上漫長艱難的維權路。(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