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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看護費不能列為綜所稅扣除項目

【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嘉義市陳小姐的父親因年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其看護費不能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因為一般照顧服務費,不屬於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因此無法認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4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因此,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如屬上述醫療院所,則其醫療行為部分(例如:醫師診察費),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的延伸,得檢附該等護理機構出具的收據(屬醫療費用金額應區分列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至於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的費用(例如: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膳食費等),因非屬醫藥費用,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