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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淪為詐騙工具,家長當心須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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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俊賢(中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現今父母忙於工作,無法即時督促孩子防範詐騙、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因此詐騙集團趁暑假期間,常利用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及經濟條件較差等特性,打著「高薪無經驗可」、「輕鬆致富、高額獎金」的口號,誘惑青少年加入詐騙行列。 

較常見的青少年涉及詐騙行為態樣,包括:(1)租借個人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將提款卡連同密碼租借給詐騙集團,成為行騙的人頭帳戶;(2)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假冒為檢察官、法院書記官或法院執行處人員,謊稱需監管被害人之帳戶存款,由青少年親自出面向被害人取款,再轉交給集團幹部,或由青少年負責至ATM提領詐騙不法所得。 

刑法方面,往往這些青少年會因其提供提款卡、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的行為,而成為了幫助詐欺的被告。至於青少年擔任車手者,法院認定車手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屬於共同正犯的關係,均成立詐欺罪。 

民法方面,子女未滿2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負責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或假冒公務員,其在提領款項或詐騙時,具有識別能力,有認識金錢來源並非合法,就必須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若無法證明其對於未成年人車手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無法證明即使對未成年車手盡到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阻止相同的結果時,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應與未成年車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案例是未成年車手僅分得1萬元,父母卻遭法院判須連帶賠償被害人230萬元,房子還遭查封拍賣,損失畢生積蓄,實在是得不償失,父母平常要注意子女言行,千萬不能將子女趕出家門! 

中新法律事務所田俊賢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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