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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工廠納管 政院拍板增五大重點

經濟部表示,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的工廠,將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圖為示意照。(AFP)
經濟部表示,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的工廠,將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圖為示意照。(AFP)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2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五大重點:「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及「限制事項及吹哨子條款」。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表示,鑒於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治標不治本,應尋求澈底解決之道。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28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說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28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說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郭曜榮/攝影)

呂正華提到,這次修正草案,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修正施行日期規定,共有五大重點,首先是「不准新增」,也就是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地方政府未執行時,中央機關得逕予停止供電、供水。地方政府需在6個月內擬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規劃未登記工廠執行方式,另經濟部會商跨部會擬定執行方案,以協助執行。

第二個重點為「全面納管」,2016年5月19日前低汙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應在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施行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間2年,最遲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對於中高汙染工廠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呂正華說,第三項重點為「就地輔導」,經完成改善環保及安全事項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另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得在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並准予接水接電。

第四項重點為「合法經營」,呂正華指出,輔導特定工廠合法經營方式有:一、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二、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三、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最後一項重點則是「限制事項及吹哨子條款」,呂正華表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加重處罰新台幣10至50萬元,仍不改善者廢止特定工廠登記。另為鼓勵民眾檢舉違章工廠,本次特增訂吹哨子條款的檢舉獎勵規定。

呂正華表示,由於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地區有效期限將於明年6月2日屆滿,7,400餘家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經營,屢有反映。而全國農地約有1.4萬公頃的違章工廠,推估應登記未登記有3.8萬家,加上前述的7,400餘家業者,約4.5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