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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修法 散謠最重罰100萬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案,未來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且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故意散播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可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除防堵假訊息之外,本次修法也針對動物檢疫事宜做出調整。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的疫情狀態,並採取禁止輸入、過境、轉口與隔離檢疫等措施;對於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檢疫條件的應施檢疫物,輸入人也應在輸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個案檢疫。

條文也規定,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汙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即使未經公告為應施檢疫物,若檢疫機關認為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得強制執行檢疫,並得禁止該物品輸入、過境、轉口。

另外,為避免應施檢疫物透過網路平台販賣及輸入,增加動物傳染病散布風險,條文還明定,若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加註警語、保存或提供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之資料、移除網頁等措施。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此外,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因素與新興動物疾病,三讀條文明確公告檢疫物品及各國疫情狀態並訂定檢疫條件,以兼顧疾病風險管控與貨品通關順暢。

農委會表示,修法通過對於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品質及安全極有助益,也對台灣農產品的安全管理開啟新頁。

據農委會說明,本次修法可分為4大重點,一是授權機關另行公告農產品驗證制度,會比目前直接明定驗證制度更有彈性;二是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將認證、驗證都交由民間辦理,政府只負責監督,角色更為明確;三是將過去僅屬自願性質的溯源農產品,改為「非公告項目自願、公告項目強制」,強化經營者生產責任;四則是發給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明文件,強化產品管理及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