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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申請達517億 實質投資須1月底前報備

【記者莊麗存/綜合報導】根據財政部統計,海外資金專法申請匯回金額已達新台幣517億元,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葉建郎提醒,台商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如有從事實質投資者,今年為首次核備,務必於每年1月底前,依經濟部規定格式申報備查,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稅率。

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公告資料顯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專法)從2019年8月15日上路至今年1月14日止,申請案件共199件,申請匯回金額517億元,其中168件、475億元已通過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審查,實際匯回資金已有111件、金額達394億元。

鑑於目前資金匯回多數為實質投資目的,葉建郎提醒,選擇從事實質投資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期間的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或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情形及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情形,按各投資方式檢附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備查,經濟部得派員實地勘查。

葉建郎表示,若未依規定辦理備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濟部將通知該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就未報備查的資金,必須按20%稅率補徵差額稅款。

葉建郎提醒,申請人要特別注意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或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的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應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4年,期間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標的;取得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使用及持有期限應滿7年,期間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若違反規定,移作他用的資金將被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