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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遭鄭姓被告殺害一案 法院判處無罪

【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鄭姓被告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30日判處無罪,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深感遺憾。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姓被告殺害李姓員警的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被告本人、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姓被告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的情形,始對其提起公訴。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更先訊問鄭姓被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鄭姓被告亦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的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姓被告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該案雖經法院將鄭姓被告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姓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的情形,然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均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為適正的判決,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姓被告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表達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嚴正執法的立場。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的規定命鄭姓被告具保,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主張法院的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鄭姓被告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一案的追述;去(108)年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火車上補票糾紛時,被鄭嫌刺中腹部身亡,李承翰身受刀傷仍近身壓制嫌犯,及時避免更多人受害。

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因為調解補票糾紛,被一名鄭姓男乘客持水果刀刺向腹部送醫不治,嘉義地方法院30日宣判,法官認為鄭姓嫌犯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裁定50萬元交保,應入適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

被害員警父親李承翰的父親到庭聽判後,痛斥判決結果太離譜了。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鄭姓嫌犯雖然思覺失調,但仍具有辨識和控制力,建請法官判處無期徒刑,死者的父親則希望法官重判嫌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