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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凶嫌保金上調100萬 嘉檢:不排除3度抗告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已故鐵路警察李承翰遭乘客刺殺殉職案,鄭嫌經嘉義地院一審宣判無罪並裁定交保停押,嘉義地檢針對交保部分二度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成功;嘉義地院4日從新裁定交保金額提高至100萬元,若未能於24小時內(明日中午前)辦理即失效,應繼續羈押。

嘉義地院合議庭於4月30日認定鄭嫌行為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宣判無罪;但因案件尚未判決確定,考量鄭嫌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為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諭知鄭嫌50萬元交保停押,並令入醫療院所施以監護5年。不過,嘉檢認為,地院未審酌鄭嫌交保後恐危害社會治安,首度提起抗告成功。

嘉義地院合議庭第二度裁定,鄭嫌仍以50萬元交保停押,但須遵守7項條件,包括立即到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定時看診和服藥等,若違反規定則再行羈押。但嘉檢認為,地院附帶7項條件不符交保規定,於2日第二度向台南高分院提抗告成功,並聲請裁定對鄭嫌送醫執行監護處分。

嘉義地院合議庭第三度裁定指出,交保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若於24小時限定期間內不能辦理交保即失效力,仍應繼續羈押。而對於嘉檢聲請將鄭嫌宣告送醫執行監護處分,嘉義地院指出,依規定要在法院「判決前」提出聲請,但本案已於4月30日宣判,因此與嘉檢所提的要件不合。此外,嘉檢已於1日針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對此,嘉檢回應,為確保社會安全、避免人民恐慌,若鄭嫌於期限內交保,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啟動「監護處分」,將鄭嫌送至醫療院所就醫;主任檢察官、發言人蔡英俊強調,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嘉檢會慎重審酌鄭嫌狀況、未來可能衍生危害及保全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等,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此外,針對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未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對被告施以保安處分,也沒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且法官在審理期間也為裁定保安處分,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4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目前應如何處理?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則回應,法院在判決後至定讞前不能做任何裁定,這部分法律有缺漏,將研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