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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福法》修正案通過 機構虐老致死得令解散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案,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老人致死,加重罰鍰最高至100萬元,最重可令其解散、廢止設立許可。老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若無力負擔安置費用,經地方政府認定,得減輕免除。

現行《老人福利法》明定,追償老人安置費用對象僅限於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照顧義務者,不包含老人本人及其配偶。三讀條文將老人及其配偶納入追償對象,返還期限從30天延長到60天,但考量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可能無力負擔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安置費用。

此外,三讀條文新增,未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的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拒絕;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罰則部分,原條文明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服務對象於死,加重罰鍰至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修天然氣事業法 無理由拒供氣罰300萬

立法院會12日三讀修正通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處6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雖然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沒有罰則,一旦天然氣事業拒絕供氣,民眾將求助無門,因此提出修法版本,新增對應的罰則,維護民生權益。

三讀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處6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農保法三讀 前5年政府補助最高75%

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的損失,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明定政府可依保險標的補助農民保費,農業保險實施起前5年,政府補助比率以保費的75%為上限,自第6年起改以60%為上限。

根據《農業保險法》定義,農業保險是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業保險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可辦理農業保險的機構為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農會、漁會。投保方式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

政府補助比率可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並於新法實施起前5年以75%為上限,第6年起以60%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含政府捐助、資金孳息、捐贈收入、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等。政府捐助基金應逐年編列至100億元。

農業保險的執行機關為農、漁會,新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未經農委會許可而辦理農保業務,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