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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之亂 金管會:大同不得自辦股務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後發現,大同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因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金管會對大同公司做出糾正處分,限制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表示,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相違背。

大同股東常會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金管會公布,即日起正式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並命令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補充說明,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在執行股務事務時,須保持中立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