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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3歲即有擔任國民法官義務 法務部:實踐主權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符合資格的國民皆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可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涉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案及酒駕撞死人等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案件。對此,法務部認為,國民能參與刑事審判是實踐國民主權、貫徹司法改革的具體展現。

法務部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總統蔡英文於今(109)年就職演說中特別提到「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任。」因此,引進人民參與審判,不但可以拉近人民與司法距離,更可以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法務部強調,《國民法官法》融合了參審制、陪審制精神的優點,並參考實證經驗反映民眾支持與專業法官合審合判的模式,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制度;未來民眾擔任國民法官可與法律專業者交流,也可充分自主作出決定、兼顧民情與真實發現。正式施行後也將逐年進行檢討、適時修正,與司法院共同逐步完善此制度,更符合人民對司改的期待。

此外,司法院也列出《國民法官法》的七大重點。首先,只要是年滿23歲,且在地院管轄範圍內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就有資格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地院會先預期隔年重大刑案數量並開出名額,由地方政府隨機抽選造冊,經地院審查後再於進入審理程序前由檢察官與被告律師再次篩選,最後抽出6位正取及最多4位備取國民法官。

不過,正、副總統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代、政黨黨工、現役軍警、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及律師、未完成國民教育者、大學法律科目教授等均不得被選任。被抽中的民眾即有義務參與審判,但若年滿70歲以上或符合現任教師、在學學生、有重大疾病、須看護或養育親屬、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情形,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為使民眾於擔任國民法官時不必擔心工作及收入,新法規定可依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約為每日3千元;且於執行職務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予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而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必須用國民法官聽得懂的話指揮訴訟,讓法庭用語更白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除了共同認定有罪無罪的犯罪事實,也會一起對被告量刑評議,國民法官若遇到不懂的法律觀念或是不易釐清的爭點,可請求職業法官解釋與說明,「合審合判」制度可減少職業法官輕判或重判的質疑。最重要的是判決仍需付理由,以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