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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修正《建築法》裁罰基準 最重可斷水斷電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近日針對違規變更建物用途的業者發出最後通牒,都發局建管處27日表示,違規者原先最重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款並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經修正裁罰程序,除了明定「限期改善」的時程外,若連續開罰3次後屆期仍未改善者,將斷水斷電、強制拆除。

北市府都發局長黃景茂表示,過去針對店家違規使用建物,除非是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經營色情行業,才會斷水斷電,否則只是連續處罰。但經過錢櫃林森店大火、和碩公司違建案後,將比照《都市計畫法》修正《建築法》裁罰基準,修訂限期改善時間、裁罰3次就斷水斷電,盼遏止違規業者以拖待變。

建管處則表示,自發生錢櫃林森店大火後,市府盤點長期違規使用場所共56件,後續經修正裁處程序,統計至8月初,仍有12件未改善將斷水斷電的場所,包括和碩公司、知名餐廳「高記」等。目前有5家已申請變更使用許可,將專案追蹤列管限期改善中;有2家已通過變更申請可合法營業;另有5家未改善者已限期8月底前改善,否則將斷水斷電。

建管處強調,裁罰非主要目的,市府會輔導業者合法使用場所,經裁處且預計執行斷水斷電的場所,業者可提送改善計畫至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將審酌個案合理改善期程,提供適切解決方式。

對此,永康商圈發展協會理事長劉鴻翔表示,市長室將臺北市12家業者列管,顯示其強力稽查執法的態度,但現行許多法令已不合時宜,建議市府調整;尤其現在處於疫情期間,政府加強執法力道對店家影響很大,但並不表示店家就可以違規,呼籲店家還是要符合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