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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通過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賦予調查法源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監察院院會8日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明定人權會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處理案件,並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調查。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賦予調查報告法源依據,且如涉人權保障得適度公開。

有關人權會職權行使的法源,監院第五屆委員以修正《監察法》的方式,新增第五章之一,並於5月12日將「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不過,考量未來將有修憲廢除考、監2院的可能,甫於8月1日上任的第六屆監委認為,為保障人權會職權不受影響,應將人權會職權行使法源與《監察法》脫鉤,因此決議撤回前案,另立新法。

監院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因此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人權會有完整的法源可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之目的。

就內容而言,「人權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共有13條文,明定人權會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處理案件,並規定處理陳情案必要時得進行調解;而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的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若各級政府機關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聲請參加訴訟。

此外,院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明定監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也規定調查結束後除了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具法律位階的法源依據。此外,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不得對外宣洩的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得例外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至於新法與撤回的草案有何不同,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8日指出,最大的差異在於新法明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而人權會處理的案件性質較屬軟性,新法草案中的「訪查」、「國家巡查」是參照紐、澳人權會的建議,針對國家系統性人權侵害問題,需要進行更大規模的巡查,並將私人騷擾降到最低。

此外,高涌誠也提到,雖然10位人權委員的背景多元,但一定會有不足之處,為促進多元思考,因此依《人權會組織法》規定,在這次院會中通過「人權會諮詢顧問遴聘辦法」。草案將於9月中旬立法院開議前函送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