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 要聞

【國際瞭望】美國《憲法》和大選紛爭Q&A(上)

⊙Rob Natelson/文、姬承羲/編譯
在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六個州的選舉結果出現異常,分別是亞利桑那州、喬治亞州、密西根州、內華達州、賓夕法尼亞和威斯康辛州。這些州的立法機構要介入嗎?同時,還有荒唐的媒體和各種離譜的傳言,讓局面更加混亂。本文旨在糾正這些錯誤的說法,同時釐清責任與可行的選項。

為什麼會出現這些錯誤的傳言?這是因為許多媒體迫不及待想要確認民主黨候選人拜登勝選,他們對大選中的異常現象無感,對有關能解決大選僵局的《憲法》和聯邦法律也毫不感興趣。現在,就讓我們透過問答的方式進行論述。

問:總統選舉為什麼涉及州級立法機構呢?

答:我們的國父,將州級立法機構,設置於政治系統的核心位置。這一點,從《憲法》的確立過程中就可見一斑。最初,當《憲法》處在公眾討論階段時,著名的起草人之一考克斯(Tench Coxe)就明確肯定,一旦《憲法》確立後,最終行使權力的將是州級立法機構和州級制憲會議。

《憲法》賦予了州級立法機構,任命選舉人團代表的權力。在今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就再次確認了這一點。最高法院裁定,州立法機構,不僅有權確立選舉人團代表,還能決定他們最終如何投票。

問:國會在總統大選中能扮演什麼角色?

答:國會可以參與。國會的職責之一,就來自《憲法》中的「當日條款」(same-day clause,也稱總統大選條款)。該法律授權國會訂立全國統一的日期舉行選舉人團代表投票;訂立另一日期舉行總統大選,確立選舉人團代表。據此,國會自1948年開始,將12月14日設為選舉人團代表投票的日子,而將11月3日定為大選日。

問:但今年很多人都用郵寄選票,計票過程也拖了好幾週。

答:確實,這違反了「當日條款」和聯邦法律。「當日條款」就是為了避免某些異常狀況。

問:州級立法機構在什麼情況下可介入大選?

答:聯邦法律,即《美國法典》第3卷第2條裡有規定,如果11月3日的大選未能得出結果,那麼州立法機構就有權力,確立該州的選舉人團代表。該條款寫道:「任何一州為確立選舉人團代表所進行的投票,如果在大選當天,未能按法定流程做出決定,那麼州級立法機構就可以在選舉結束後的某天,按照州法律規定的程序,直接任命選舉人團代表。」

問:今年,這條法律對所有州都適用嗎?

答:不,只對選舉結果有爭議的六州適用。如果未來幾週,有調查能證明這六州中某些州的選舉結果是正確的,那麼這條法律只對選舉結果仍然不明確的州適用。

問:議員要如何判斷選舉異常的指控是否真實?

答:他們應當密切關注各州對選舉結果的訴訟案進展。我也建議,州議會的委員會自行召開聽證會。

問:是否只有證明選舉舞弊,才能推翻選舉結果?

答:不是。只要證明有影響選舉結果的異常狀況即可。異常情況如:

一、選務官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即2000年布希及高爾的爭議,也就是對不同選票有差別待遇。

二、在選舉過程中或結束後修改選舉規則;或者在選舉前改規則,但造成了選民的困惑。

三、無心的失誤,如軟體或機器故障。

問:一篇文章說,只要存在選舉舞弊,就可以推翻一個州的選舉結果,無須證明舞弊改變了選舉結果。這個說法對嗎?

答:不對。即使存在舞弊,如果不足以改變選舉結果,那麼法院也不太可能放棄原始的結果。(未完,待續)

──原文「Q&A for State Legislators and Citizens—The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Settle the Election」發表於《大紀元時報》英文版。作者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憲法學專家,目前擔任丹佛獨立研究所的憲法學資深研究員,同時也是民間草根組織「修憲運動」的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