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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瞭望】美國《憲法》和大選紛爭Q&A(下)

⊙Rob Natelson/文、姬承羲/編譯
在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6個州的選舉結果出現異常,分別是亞利桑那州、喬治亞州、密西根州、內華達州、賓夕法尼亞和威斯康辛州。這些州的立法機構要介入嗎?媒體和各種離譜的傳言讓局面更加混亂。本文旨在糾正這些錯誤的說法,同時釐清責任與可行的選項。

(接前文)問:如果某個州的立法機構判定該州的選舉結果不明,之後要怎麼做呢?

答:主要選項包括:一、舉行特別選舉,但只是重選總統的選舉人團代表。二、由州立法機構自行確立選舉人團代表。有人可能憂心重複選舉,但其實這種做法在民主國家很正常。

問:是不是只有州長才有權力召集立法機構就大選舉行特別會議?

答:在某些州是。如果州長配合的話就沒有問題;但在一些州的法律規定,只要有足夠數量的議員簽署請願書,就可以啟動特別議程。

問:我所在州的法律規定只有人民而非立法機構,才能確立選舉人團代表。州法律還規定,如舉行特別選舉,須有60天的通知期。這樣的話即使聯邦法律允許,但州法規是否也會阻擋議員採取行動?

答:不是。如果州立法機構可以召開會議,就可以根據情況修訂有關重新選舉的法律,允許選民投票。即使州長不合作,州立法機構仍可以自行召開會議,直接決定選舉人團代表。

《憲法》將權力賦予聯邦機構和官員,但同時也將部分職責交給了聯邦政府以外的個人和團體。這些個人和團體包括州長、總統大選的選舉人團代表、制憲會議代表、選民和陪審員,當然也包括州級立法機構。當《憲法》賦予職責給「州級立法機構」時,後者有時指州長在內的所有州級立法機構,但有時僅指州議員代表,不包括州長。

當然,國會不期望州立法機構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重新訂立新法,但是他們可以自行選出選舉人團代表,或加速相關議程。

問:但如果《州憲法》規定,只有州長才能召開特別會議,州級立法機構怎麼能自行召開會議呢?

答:如果州級立法機構執行的是「聯邦職責」,那麼其權力就直接來自於《憲法》,不須受制於州法規。司法裁決中這樣的先例比比皆是。

問:在6個有爭議的州,除了內華達州以外,其他州的立法機構都由共和黨控制。我聽到一種說法,如果他們都決定不確立選舉人團代表,那麽川普和拜登都不能得到超過270張選舉人票(基於總數538票),最後會迫使眾議院舉行總統選舉。儘管民主黨在眾議院中有微弱的優勢,但是共和黨州的數量更多,考慮到眾議院的總統大選是按州投票,所以最後川普會獲勝。

答:這是不明智的做法。首先,州級議員如果棄權,不確立選舉人團代表,那麼他們所承受的政治壓力會比要求重新選舉或自行裁決更大。

其次,「第12修正案」規定,只有當沒有總統候選人得到「已經確立的選舉人團代表中的多數票」時,才會啟動眾議院選舉。如果5個爭議州都不確立選舉人團代表,那麼「確立的選舉人團代表」總數就減少至465個。

這時,如果內華達州的選舉人票給了拜登,那麼他能以233票成為465票中的多數;那麼眾議院也就不需重新選舉了。而如果這5州中,只有部分棄權,那麼拜登只要拿下未棄權的州,也同樣會贏得大選。

問:這6個州的議員該怎麼做?

答:不要理睬媒體的混淆視聽,專注行使他們的《憲法》職責。他們應當密切追蹤州選舉結果的法律戰。如果一、兩週內無法得出明確的獲勝者,他們要麼立即舉行第二次選舉,採用老式的紙質選票和固定投票站;如果州長不配合,州立法機構就應自行召開會議,決定本州的選舉人團代表。一旦被迫採取第二種方式,州議員完全可以將此決定歸咎於州長的不配合。但要記住的是,所有這些程序,都必須在12月14日選舉人團會議前完成。(全文完)

──原文「Q&A for State Legislators and Citizens—The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Settle the Election」發表於《大紀元時報》英文版;作者是憲法學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