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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遭判刑 美使館籲放人

【記者李怡欣、徐翠玲/綜合報導】中國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選在2020年12月30日接近年關,宣判「12港人案」中10位當事人,分別七個月至三年不等徒刑,但不包括2名未成年者。

12名香港青年抗爭者於8月23日凌晨,嘗試來臺尋求庇護,卻遭中國海警攔截,被送往深圳鹽田,秘密扣押至今。過程中,中國政府拒絕家屬委任律師,拒絕公開司法過程,並阻擋外國使節與國際傳媒旁聽審訊。

中國大陸深圳市鹽田區法院今天就12港人偷渡案宣判,分別被判入獄7個月至3年,其中鄧棨然和喬映瑜以「組織」偷越邊境罪,各判3年及罰金2萬人民幣、2年及罰金1.5萬元,其餘8人偷越邊境罪,判入獄7個月並罰金1萬元。此外,案件中2名未成年港生黃臨福和廖子文,檢察院不起訴,由深圳移送香港處理。

美國駐華大使館表示,北京聲稱的犯罪,實際上是民眾要逃離暴政,中共不擇手段阻止民眾前往其他地方尋求自由,要求中共立即放人。 

臺灣在今年7月開設臺灣援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提供港人赴臺就學、就業、移民定居,及香港跨國企業、法人團體諮詢協助,並提供受到政治因素留臺的港人支持服務。

通緝30流亡港人 律師:需慎選居留國家

針對港警日前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通緝香港流亡在外民主派人士,包括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梁頌恆等30人,律師黃帝穎30日表示,這次針對香港流亡海外的民主派人士進行通緝,突顯香港施行《國安法》之後,中共開始展開無限上綱暴政,以及中共暴政對港人不限國界的政治追殺。

黃帝穎指出,《國安法》規定不限區域,在外國犯了《國安法》之罪,中國(共)一樣有管轄權,如在歐美國家宣告支持香港民主,就會構成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理由,不過,歐美國家已陸續終止與香港司法引渡或司法互助協議,美國、英國等不會理會香港片面發布的通緝。

據英國「衛報」披露,中國與瑞士在2015年簽署了5年再入境協議,允許中國特工到瑞士審訊、逮捕中國籍嫌疑人,外界質疑,類似這種協議恐怕會威脅離開香港的民運人士。

黃帝穎表示,相較於維權立場已經動搖、存在風險的東南亞國家或類似瑞士等國家,香港民主派人士流亡到美國、英國相對安全,因為美、英兩國及澳洲率先終止跟香港的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這些國家站在權責(人權)維護的立場非常清楚。他強調,民主派人士應優先選擇美國、英國等已明確宣示終止引渡協議的國家。

黃帝穎指出,目前很多國家發現中國透過外交力量、金錢遊說或滲透影響各國政策,澳洲在進行反滲透過程甚至被中國用商業制裁報復。並不是每個國家的商人、政客、政治人物都經得起中國式滲透或金錢誘惑,香港民主派人士還是要慎選前往較文明、國力較強、較能對抗中國的國家做為棲身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