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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共同判決首例 職務法庭處違失檢罰俸3月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修正後的《法官法》、《懲戒法院組織法》於去(109)年7月17日施行,懲戒法院下的職務法庭一審合議庭應由3名法官及2名參審員共同組成;2月1日判決因在任內違法擔任胞妹訴訟律師的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罰俸3月,成為司法史上透過參審制作成判決的首例。

王全中於2012年4月任職南投地檢署期間,曾因違法聲請於他的胞妹所涉的行政訴訟中擔任代理人而引發爭議;2017年間,他又在其胞妹因投資糾紛所衍生的誣告、傷害及偽造文書等訴訟案件中聲請擔任辯護人,但未獲准。他更多次聲請法官迴避,引起南投地檢署關切並將他移送檢評會;檢評會再將他移送監察院,並建議撤職。他則於2019年10月辭職。

監察院彈劾指出,王全中積極參與相關訴訟程序,甚至為此多次表明檢察官身分,以及曾有執行「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屬於律師職務的情事,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等規定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而懲戒新制於去年7月17日施行後,職務法庭一審案件由3名職業法官、2名參審員共組合議庭。而在王全中懲戒案中,3名職業法官由懲戒法院法官洪佳濱擔任審判長、陪席法官為高院法官汪怡君、受命法官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2名參審員則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丘彥南。

合議庭認為,王全中兼職參與訴訟,已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且他多次代表家族成員參與訴訟,偏執親誼利害的計算、忽略司法倫理的期許,確有不當;但考量他因關心急切而拿捏失當,尚屬情有可原。合議庭審酌,王全中雖參與訴訟,但並無關說同僚、干涉審判等傷害司法廉潔的行為,因此處以罰款月俸3個月。

懲戒法院指出,此案是《法官法》新制修正實施後,在司法史上由參審員參與審判的首例判決;參審員全程參與言詞辯論及評議程序,提供不同面向的思考啟發,形成多元價值整合後的司法倫理標準,具有極為特殊及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