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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刑責一律1年以上違憲 法務部修正:輕微者可罰金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刑法》185條中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最輕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刑度不分情節輕重一律1年起跳,且「肇事」定義不清,經大法官777號解釋宣告違憲。對此,法務部20日預告,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及情節輕微可處罰金50萬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中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部分,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肇事」的文義也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因此宣告違憲部分在2年後失效,並要求主管機關法務部予以修正。

為此,法務部20日在網站上預告《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新增一項「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什麼情況屬於「情節輕微」?法務部也說明,若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並無必要急需就醫;或被害人並非無自救力,且肇事者於逃逸後隨即返回現場實施救護;抑或肇事者雖離開現場,但立即通知警察機關或委請其他第三人代為實施救護;或其他有助於維護所欲保護法益的相似後續行為者,應另訂較輕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