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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軍公教退休任私校職 無須停領退俸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回應年金改革釋憲案,行政院長蘇貞昌4日在院會上,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兩項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軍公教退休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停領退休俸,本次也修正為無須停領月退休俸或退休金。

軍公教退休再任私校職同時領有月退金,過去遭質疑為「肥貓」,因此2017年6月年金改革修法時,改成公務員退休後如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得停發月退金;但該規定在2019年8月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4日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本次修正3項配套修法,明定退休金調整機制,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每4年檢討;至於退役(休)軍公教,再任私校有給職務停領退休俸,本次修正無須停領月退休俸或退休金。另為與勞工、私校教職員課稅規定一致,增訂現役、現職人員繳付退輔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這是回應釋字第781號、第783號解釋。

軍士官部分,國防部指出,現役人員退撫費免課稅自2022年元旦起施行,退休再任私校停領退休俸,「溯及」2019年8月23日大法官釋憲公布日。至於視物價調整退撫,則是自公布日施行。公立教職員部分,教育部補充,會採取相關措施降低退休再任情形,以增加年輕教師就業機會。

另外,就考試院函請會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裁示通過,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羅秉成指出,這是回應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修正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另為課稅公平原則,增訂政務人員繳付自提儲金,同樣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