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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席新制三月底上路 定金不得逾2成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外燴、訂席常發生消費糾紛,當中又以婚宴訂席爭議最為常見,但現行規範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消保處10日表示,審議通過,日前衛福部所研擬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定金上限不得超過總價20%、消費者解約退定基準,及相關替代方案等內容,預估最快今年三月底上路。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現行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備法律強制力,再加上去年消費糾紛大增,所以消保處已審議通過衛福部研擬的「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陳星宏表示,新制將要求業者須明確揭示收費項目及基準,以避免業者額外收取費用,像是在出菜秀、送客喜糖、酒水服務等費用及計價方式,另針對過去曾有業者「定金隨便喊」的爭議案,草案中也明訂,收取的定金上限不得超過預定總價金20%,以避免業者收取高定金。

至於消費者若想要解約,陳星宏則說,消費者若越早通知業者可取回越多定金。因新規中明定,要以消費者「通知」解約的日期,距離「約定餐會日」的期間長短,按比例返還定金,舉例,在約定日前180天通知,可返還已付定金90%,但即便如此,業者保留的10%定金仍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部分仍應返還消費者。

另外,若消費者本人、本訂席的主角或其二親等內親屬,遇到重大變故,如突發重大傷病或身故等事由,導致無法如期舉行餐會,草案規定,消費者得與業者協議解約、業者退還全額定金,或變更契約、延期。

陳星宏表示,業者若契約不符合規定且不改正,將可依《消保法》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最高則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