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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4萬床位 《長照法》修法 放寬私校設住宿型機構規範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行政院會4月1日通過衛福部提出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草案內容明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中以上學校,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並規定長照單位必須向使用者收取自行負擔費用,避免機構間削價競爭。

衛福部推估,鑑於需要長照之失能人口持續成長,臺灣到民國119年對長照住宿型的需求人數,將會達到17萬5,000人,而以109年度現有供床數13萬3,000床來看,還需要布建4萬2,000床;因此,衛福部規劃兩階段(109~114年及115~119年),逐步建立長照住宿型機構。

衛福部自2018年起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但有長照業者為了爭取案源,出現削價競爭情況;為確保長照服務品質,衛福部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

衛福部指出,本次修法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之部分服務費用,避免惡性競爭,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單位擅自減免部分負擔費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追收;「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部分,則規範機構若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將依法裁罰,還要公布違法機構名稱及負責人。

此外,這次修法也放寬私校經營長照機構的規定。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增列設有「長照科系」的私立學校免設立長照法人,直接用學校法人名義即可經營附設住宿型長照機構,藉由訓用合一,培育長照人才,持續促進長照資源發展。

衛服部指出,目前未有公立學校投入住宿式長照機構,而全國高中以上私校則有55所設有長照相關科系。行政院政委林萬億表示,下鄉訪談時,確實有縣市與當地學校,想利用閒置教室或其他空間,轉為設置住宿型機構。◇